《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》日前公佈,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。國務院法制辦、中央組織部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人就《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》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。
  記者瞭解到,我國現有事業單位111萬個,事業編製3153萬人。近年來,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取得較大進展,以聘用制度、崗位管理制度和公開招聘制度為主要內容的人事管理制度初步建立,但還存在一些問題:一是能進能出、能上能下的用人機制尚未真正建立;二是聘用合同的訂立、履行、解除、終止,各地做法不統一;三是獎懲等激勵保障機制不夠健全;四是人事爭議處理依據不夠明確。出台《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》,就是為瞭解決這些問題。
  堅持黨管幹部、黨管人才原則
  黨管幹部、黨管人才是幹部人事工作和人才工作的重要原則。
 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堅持和落實黨管幹部、黨管人才原則,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:一是加強黨對事業單位幹部人事人才工作的領導,制定幹部人事人才工作的方針、政策;二是按照幹部管理權限推薦、使用和管理好事業單位領導人員;三是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;四是加強對幹部人事人才工作的宏觀管理和監督。各級黨委組織部門和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照黨管幹部、黨管人才原則履行牽頭抓總、綜合管理、監督檢查職責。
  分類設置崗位
  崗位管理是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的重要內容。分類設置崗位有利於轉換事業單位用人機制,實現對工作人員由身份管理向崗位管理轉變。
  2006年原人事部發佈《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試行辦法》,開始試行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制度。事業單位崗位分為管理崗位、專業技術崗位和工勤技能崗位三種類別。管理崗位分為10個等級,專業技術崗位分為13個等級,工勤技能崗位一般分為5個等級。
  2011年中辦、國辦《關於進一步深化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見》規定“公益一類事業單位,在審批編製內設崗,規範人事管理,搞活內部用人機制;公益二類事業單位,在備案編製內設崗,賦予單位靈活的人事管理權”。
  據此,條例規定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崗位,同時條例還規定了崗位類別、等級和設置程序等內容。
  公開招聘、競聘上崗
  2005年原人事部發佈《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規定》,要求事業單位新進人員實行公開招聘。在此基礎上,條例明確規定,除國家政策性安置、按照人事管理權限由上級任命、涉密崗位等人員外,事業單位新聘用工作人員,應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。同時考慮到事業單位種類多、行業差別大,公開招聘的具體辦法不宜一刀切,條例僅對公開招聘的範圍和基本程序作了規定。
  競聘上崗是事業單位內部產生崗位人選、實現人員能上能下的一種競爭性選拔方式。考慮到競聘上崗只是事業單位的用人方式之一,條例僅對需要競聘上崗的程序作了原則規定。下一步,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、中央組織部還將制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競聘上崗的辦法,對競聘上崗的條件、程序等內容作具體規定。
  規定聘用合同期限,列明合同解除情形
  2002年國辦轉發原人事部《關於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意見》,將聘用制確定為事業單位的基本用人制度。聘用合同簽訂率逐步提高,目前已超過90%。
 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六條規定: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、履行、變更、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,法律、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,依照其規定;未作規定的,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。
  根據事業單位聘用合同的特點和實際情況,條例規定了聘用合同的期限、初次就業人員的試用期,明確了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條件,列明瞭聘用合同解除的情形以及合同解除、終止後人事關係的終止。條例未作規定的,依照勞動合同法及其實施條例執行。
  明確獎勵和處分種類
  參照公務員法有關獎勵的規定,根據事業單位獎勵的實際情況,條例規定了獎勵的情形,確立了獎勵的原則,明確了獎勵種類。下一步,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、中央組織部還將制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勵的具體辦法。
  2012年8月,中央組織部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、監察部印發了《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》,對處分的適用範圍、種類、權限和程序作了規定。在總結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實踐經驗的基礎上,條例規定了處分的情形,明確了處分種類,提出了處分的工作要求,確立了處分解除制度。
  對考核結果處分決定不服,可提出申訴
 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與所在單位作為平等主體發生的爭議,與勞動爭議性質相同,可以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。據此,條例原則規定: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與所在單位發生人事爭議的,依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有關規定處理。
  與勞動爭議不同的是,事業單位人事爭議還包括工作人員對考核結果、處分決定等不服發生的爭議,這類爭議不屬於平等主體之間的爭議,不適用調解、仲裁程序。為此,條例規定: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考核結果、處分決定等不服的,可以申請覆核、提出申訴。  (原標題:用人要能進能出能上能下(政策解讀)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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